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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市豌杂面”注册遇阻
发布时间:2015-10-27 阅读次数:2593
重庆锐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锐虎公司)欲在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上申请注册“花市豌杂面”商标,招致重庆市自然人徐小刚的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在养老院等6项指定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在饭店等4项指定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后,锐虎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9555656号“花市豌杂面”商标,由锐虎公司于2011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饭店、酒吧、茶馆等服务上。
法定期限内,重庆市花市豌杂面馆个体商户徐小刚针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其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徐小刚的主要复审理由为,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014年12月,商评委作出裁定支持了徐小刚的复审主张,诉争商标在饭店等关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
锐虎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锐虎公司诉称,徐小刚提供的旅游卫视的节目内容的证据,只是对“豌杂面”这一面食食品的客观报道,而非对“花市豌杂面”这一餐饮服务的报道。同时,徐小刚提供的社区居委会证据,不能证明徐小刚将“花市豌杂面”作为商标使用在经营活动中。另外,徐小刚提交的“重庆商报、晨报”等证据的形成时间晚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小刚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徐小刚经营的花市豌杂面店在餐饮及相关领域上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锐虎公司与徐小刚同处于重庆市,对徐小刚经营花市豌杂面店并具有一定影响应属明知。然而,锐虎公司却仍将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在饭店、酒吧等服务上,难谓正当。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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