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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光华管理学院”注册遇阻
发布时间:2015-12-03   阅读次数:2488
    因认为北京大学在金融管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光华管理学院”,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光华国际中心”等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北京大学不服该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13054102号“光华管理学院Guanghua School of Management及图”商标,由北京大学于2013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管理、期货经纪等服务上。

    2014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诉争商标与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4586770号“光华国际中心”商标,由北京龙泽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证商标二为第1129703号“华光HUAGUANG及图”商标,由山东省淄博华光瓷业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为第1364891号“华光及图”商标,由浙江华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上述3件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珍宝估价等服务上。
 
   在商评委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北京大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大学诉称,诉争商标的显著文字“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简称,该商标囊括多种元素的组合标志,被告仅关注其部分文字“光华管理学院”,直接忽视了其中的北京大学校徽图形,包括中、英文对应的标识部分。诉争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显著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光华管理学院”“Guanghua School of Management”及北京大学校徽图形组成,其中,“管理学院”及其对应的英文、北京大学校徽图形使用在金融管理等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故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光华”。3件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光”“华”两字,诉争商标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光华”与3件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光华”“华光”构成近似。故诉争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共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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