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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注册“HI优”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2-09-07   阅读次数:2335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明公司)欲申请注册 “HI优”商标却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复审驳回。为争取该商标的注册,光明公司此后提起行政诉讼。8月16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2009年2月,光明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HI优”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奶酪等商品上。但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和指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的第5892542号“优C”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96063号“HI-24”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申请。光明公司因而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并认为与该案近似的同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的第6187454号“HI-Q”等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然而该复审申请亦遭驳回。商评委认为“HI优”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有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但“HI优”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之一的“优”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优”相同,且含义没有显著区别,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两件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牛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HI-Q”等商标的获准注册与申请商标没有直接关联性,不能成为获准初步审定的依据。
 
       对该决定结果,光明公司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其诉称“HI优”与引证商标一的首字不同,使得商标整体呼叫和含义具有显著区别,消费者可凭借读音和含义的不同将两者区分清楚,不会造成误认。商评委以共同包含“优”字就认定两商标近似而驳回复审,主要证据不足,影响了公司正常的商标申请,是行政职权滥用。另外,众多含“HI”字样的商标获准注册与申请商标有直接关联性,“HI优”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获得批准。

       8月16日,法院当庭听取了光明公司及商评委双方的主张和理由,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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