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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将名人姓名注册商标行为
发布时间:2013-01-16   阅读次数:2657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禁止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李连宁委员认为,这些修改都是根据商标侵权的新情况作出的补充规定。他建议,还应进一步规范使用他人姓名,特别是用名人的姓名进行注册商标的行为。

        李连宁说,在商标注册中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即用他人的姓名,特别是名人的姓名进行商标注册,侵犯他人的姓名权,从中牟取巨额利益。比如,江苏省无锡市的一个企业只花了4000元就注册下了美国华裔篮球运动员“林书豪”的几项商标,用在服装、鞋帽、球、游戏机、玩具等20多种商品中。据美国方面的市场评估,“林书豪”这一品牌价值1亿多元,不光是“林书豪”,像“章子怡”、“谢霆锋”等的姓名都被抢注了。一些有商业头脑的人钻了法律空子,利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用他人姓名注册商标,牟取巨大商业利益。

  李连宁认为,以他人姓名注册以后,尽管现在商标法也有一些救济措施,比如公示期的异议,或者注册以后的撤销程序,但一旦诉诸法院,在时间和精力上都是耗不起的。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审查的不周到,就产生了市场经济利益的冲突。因此建议对这种情况进行研究,作出协调各方利益的法律规范。在程序上可以作出一些明确的规定,在审查时,加强和完善对姓名权使用情况的审核,在公示的方式上也可以作一些拓展,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权益可能受到伤害,加强对姓名进行商标恶意抢注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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